一、法定利率
(一)無特別約定利息就是5%
民法第203條:「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。」
(二)法律特別規定
保險法第34條第2項:「保險人因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在前項規定期限內為給付者,應給付遲延利息年利一分。」
也就是說,保險公司應該要給付的保險金,在收到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交齊證明文件後,超過保單約定期限遲未理賠,法律特別規定保險公司要給付遲延利息10%。
二、約定利率
(一)修法後上限16%
民法第205條:「約定利率,超過週年百分之十六者,超過部分之約定,無效。」
(二)約定年息超過16%會不會就構成重利?
必須是「乘他人急迫、輕率、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」,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 + 取得「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」的情況,才會構成重利罪。
如果只是單純約定年息超過16%,並不一定會構成重利罪。而且檢察官通常也不會嚴格用16%作為認定標準,會被起訴的通常是超過16%太多的情形。
約定年息超過16%頂多就是,超過16%的部分不得向債務人請求而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