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諾成契約
一般人與人之間或商業活動,最常見出現的契約類型就是買賣(買早餐、買飲料、買便當)跟租賃(租YouBike、租車、租房子),大部分的契約類型都是「諾成契約」。也就是不要求一定要在書面契約上簽名或蓋章,那麼慎重的方式,只需要雙方就基本條件達成共識,契約就算成立。
如果沒有用書面契約把條件記載下來,雙方看過後在契約(文字約定)最末頁簽名或蓋章,將來發生爭議,只好用簡訊、通訊軟體對話紀錄、Email、文件、人證,去還原當初講好的條件及要求,並非雙方沒有簽書面契約就不算數,只是在訴訟舉證上比較麻煩,也會造成許多困擾。
所以為求慎重且避免日後困擾,特別重要或金額比較高的交易,建議還是簽立書面契約最為保險。
二、法律特別規定:要式契約
當法律有特別規定:「應以書面為之」的契約類型,雙方當事人就必須訂立書面契約,並在最末頁簽名或蓋章。否則契約無效,等於是樓蓋到一半就停工,還不能算數。
例如:結婚書約、離婚協議書、收養契約、保險契約、與房屋仲介間之「委託銷售契約」、與車行間之動產擔保交易「附條件買賣契約」等契約類型。
三、法律特別規定:要物契約
金錢借貸契約、押租金契約,就是屬於「要物契約」。必須真的有實際交付借款或押租金,才能成立並具有契約的拘束力。
四、基本條款
既然如此,那為求慎重且避免日後困擾,契約應該寫哪些東西呢?法律大多沒有明文要求必須寫哪些東西,但為免爭議,根據法律醫生多年的實務經驗,建議至少要在契約裡面明文約定以下事項,或至少必須試想一下,日後雙方有沒有可能在哪個環節產生糾紛:
(一)雙方當事人名稱
原則上契約的架構,是二方的約定,但若情況特殊,有第三方要納入,並不是不可以,但必須要第三方也簽名,才會對第三方有拘束力。
(二)引言:為何簽訂此契約
簽訂合約的「目的」或「精神」,可以明確地寫在合約第一條約定之前。
(三)契約標的物及對價:
這是屬於契約的「必要之點」,必須明載在契約上。(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,意思一致,而對於非必要之點,未經表示意思者,推定其契約為成立,關於該非必要之點,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,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。)
(四)聲明與擔保:
例如:
- 聲明提供的產品或服務沒有侵害他人智慧財產權。
- 擔保賣家確實擁有標的物的所有權,第三人就買賣之標的物,不會主張任何權利。
- 擔保具有保證的品質。
- 轉讓債權者,擔保債務人具有支付能力。
(五)「契約始日」、「交付日」、「合約期間」
簽訂契約的時候可以約定契約要從何時開始計算,就像加入健身房,但約定從什麼時候開始使用,或起算會籍。
或是在前一位房客租約還沒到期的時候,先跟房東簽訂租約,約定將來什麼時候開始起算租賃期間(合約期間)。※提醒:如果沒約定租賃期間或過了租賃期間沒有更新租約,那可是會變成很麻煩的「不定期租賃契約」喔!
約定交付日,則是可以很明確的計算,從哪一天開始就必須負遲延責任,或支付遲延利息。
(六)雙方權利及義務:
只要雙方講好,哪一方應該負什麼責任、應盡什麼義務、有哪些權利可以行使、合約應如何履行等條件,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,現實生活中能夠實現,都可以納入合約中,明確記載,以杜爭議。
(七)情事變更調整之約定:
在簽訂合約的時候都應該試想,如果遇到一些極為罕見的特殊狀況,應該怎麼調整合約的履行?是直接終止合作呢,還是暫停合作,還是哪一方願意加碼或退一步。也建議雙方談看看,寫在合約裡面,備而不用。
(八)散場機制:終止合約
所有的合作一開始都是相談甚歡,但也必須預留散場機制,避免合作不愉快的時候,還要互相為難。什麼樣的情況下,可以終止合約,終止合約應該要如何結算,請寫清楚。
(九)通知方式:
為了避免日後舉證困難,建議雙方講好,遇到什麼樣重要的事情時,必須用「書面」通知對方。例如合作得不愉快,一方想要終止契約,如果沒有特別約定,那就是口頭一聲跟對方說就發生終止的效力了,但如果事後後悔,就真的什麼都沒了。如果約定必須要用書面通知對方想要終止合約,那就必須真的寄出書面,對方也收到才會算數,縱使一時一言不合,日後還有反悔的空間。
什麼樣的方式算「書面」,也建議定義清楚。LINE文字訊息算不算書面?Email算不算書面?還是必須寫在白紙上的通知方式才算數?
(十)違約責任:
在合約中立下:如果違反合約裡面的任何一條或哪幾條約定,就必須負違約金。違約金要用什麼當計算基礎?要負多大範圍的賠償責任?也可以另外先約定一筆「懲罰性違約金」,損害賠償責任另計。
(十一)一部無效:
為免因為契約中有些約定違法、不公平而被法院認定整份契約無效。建議約定:「本合約中若有部分約定為無效者,除去該部分,其他部分,仍為有效。」
(十二)紛爭解決方式:
如果合約日後真的發生爭議,應該要先調解?提付仲裁?還是可以直接提起訴訟?
調解的話要向哪個單位聲請?仲裁的話,指定哪個協會?訴訟的話,指定哪一個法院管轄及審理?
(十三)附件:
如果有任何合約的相關附件、附圖、備忘錄、草約、合作意向書等,都可以放進合約當作附件,幫助日後發生爭議時之解釋,但契約中也必須記載清楚哪些算是合約的一部分,哪些只是供參考,應該以契約中最後的文字約定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