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什麼是「告訴乃論」?
針對比較輕微、跟家庭或個人隱私有關的犯罪,法律特別要求,”如果被害人不願提告”,檢察官就不能偵辦,法院也不能審判。
二、 哪些犯罪是告訴乃論?
(一) 傷害罪。
(二) 妨害家庭罪。
(三) 妨害名譽罪。
(四) 妨害秘密罪。
(五) 妨害性隱私罪。
(六) 性騷擾、跟蹤騷擾行為。
(七) 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。
三、 除了被害人本人,誰也可以提出告訴?
(一) 未成年人的父母。
(二) 配偶。
而且父母跟配偶擁有「獨立告訴權」。
就算被害人本人不想提告,或事後撤告,父母跟配偶仍然可以在法定告訴期間內,提出告訴。
四、 告訴期間
必須在知悉犯人之時起,「六個月內」提出告訴。
超過六個月才提告,喪失告訴權,檢察官也只能做出不起訴處分的決定。
五、 撤告後,地檢署或法院如何處理?
告訴權人撤回告訴,地檢署或法院就不能繼續追訴犯罪或審判只能:
(一) 地檢署:不起訴處分。
(二) 法院:公訴不受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