家事起訴狀(改定監護權)

主張原本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判不利子女,或有監護權的人沒有盡到照顧責任,聲請法院改定子女的監護權或會面交往方式。 […]

家事起訴狀(暫時處分)

各種家事非訟事件裁判確定前,聲請法院裁定暫時處分的通用書狀,暫時處分的類型包括給付扶養費、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 […]

民事上訴狀

對法院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並且提出上訴理由。(必須在20日內提出!) → 民事上訴狀

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

撤回起訴、上訴、抗告或和解、調解成立以後,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。 → 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

民事撤回起訴狀

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,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。 → 民事撤回起訴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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