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對法院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並且提出上訴理由。(必須在
撤回起訴、上訴、抗告或和解、調解成立以後,請求法院
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,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
收到起訴狀後,要向法院表示不同意原告請求的理由。
法院定的開庭、調解日期,如有不能出庭的理由,向法院
有事情要向法院提出說明。 → 民事陳報狀
原告起訴以後,補充起訴的理由或證據而向法院提出的書
家人無法親自出席開庭,要委託其他家人代為出席,雙方
收到法院通知,要求補正資料。請填寫一份補正狀,將補
共有人無法私下達成分割協議,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的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