民事上訴狀

對法院判決不服,提起上訴並且提出上訴理由。(必須在20日內提出!) → 民事上訴狀

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

撤回起訴、上訴、抗告或和解、調解成立以後,請求法院退還原繳納的裁判費三分之二。 → 民事聲請退還裁判費狀

民事撤回起訴狀

起訴以後沒有繼續進行訴訟的必要,向法院表示撤回原來的訴訟。 → 民事撤回起訴狀

民事答辯狀

收到起訴狀後,要向法院表示不同意原告請求的理由。 → 民事答辯狀

民事準備狀

原告起訴以後,補充起訴的理由或證據而向法院提出的書狀。 → 民事準備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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