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「意見表達」受憲法言論自由的保障!
我們常講的「言論自由」,在法律上又把言論區分為「事實陳述」及「意見表達」二種。事實陳述的言論,有真實與否的問題,可以證明是真是假;意見表達或對於事物的「評論」,因為屬於個人「主觀」評價,沒有辦法去討論是真是假。
發表意見的評論,如果沒有公然侮辱的實質惡意,縱使尖酸刻薄、批評內容讓被批評者感到不快,都還是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圍,不會成立「誹謗罪」,也不會成立「公然侮辱罪」。
二、什麼樣的評論沒有違法?
一般我們依據在店家用餐、消費的經驗,在Google Maps留下的意見或批評,如果不是毫無意義的抽象謾罵,像是「超雷」、「超難吃」、「老闆態度超差」、「態度真的讓人不敢再領教」、「去了保證後悔」這一類的留言,都只是評論者個人主觀感受,沒有一定標準可以衡量,還算可以忍受的範圍。縱使讓店家感到不快或羞辱,仍然是屬於憲法言論自由保障的範疇,不會成立「誹謗罪」,也不會成立「公然侮辱罪」。在民事上店家也沒辦法透過主張「名譽權」或「商譽權」受侵害而獲得賠償。
不過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,把店家惹毛了還是會挨告,法官的見解也有可能改變哦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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