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狀紙撰寫基本原則

目錄

一、必填欄位

(一)案號、股別:

除了起訴狀,因為尚未起訴、分案,所以不知道案件編號,以及承辦的法官股別分組外,準備書狀給法院,就像寫信給法官,跟法官訴苦一樣,一定要記得填上你案件的案號跟承辦的法官股別,這樣才能確保法官能盡快收到你的書信,看到你的意見跟你提供的證據。

(二)當事人姓名:

在不同的程序裡面,名稱會有所不同。像是「原告」、「被告」;「上訴人」、「被上訴人」;「聲請人」、「相對人」,請分別把姓名或公司名稱填上去。

如果知道對方有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,也必須填寫上去,像如果被告是公司,就必須到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,去查詢公司代表人的姓名。

(三)住址:

如果不知道對方的戶籍地址,可以填寫通訊地址。

如果什麼地址都不知道,請想盡辦法提供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國民身分證號碼、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、電話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方便法院為你查詢,或發公文給你,請你去區公所的戶政事務所查調對方的地址。

地址填寫越正確,越能加速案件的進行,而且遲延利息開始計算的時間,通常都是從對方收到你的起訴狀隔一天開始起算喔,起訴狀一直沒辦法順利送達到對方手中,也會少算好幾天或好幾個月的利息。

(四)案由:

案由就是指「因為什麼樣的事情告上法院」,像是請求「損害賠償」、「返還借款」、「拆屋還地」、「給付保險金」等原因。

(五)案件管轄之法院:

案件管轄的法院是哪一間,可參考我們網站:常見問題/法律程序問題/民事案件,提到「管轄」的相關文章。管轄法院填錯了,光是等待法院移轉管轄到真正有管轄權的法院,動輒數個月,浪費了很多寶貴的時間,不能不注意啊!

(六)年、月、日:

提交書狀給法院的時間,請填上去避免爭議。

二、嚴格遵守法定期間

(一)起訴:消滅時效

有非常多人對於要不要走到訴訟這一步,常常猶豫不決,但時間常常一溜煙就過了。當我們向法院提出起訴狀請求時,如果已經過了法律規定的時效,依照我國民事法律採取的制度,對方就可以主張時效抗辯,拒絕給付。這時候縱使你的請求再有理由,法官也只能判決你敗訴。

關於各項請求權的時效規定,請參考我們網站:常見問題/法律程序問題/民事案件,提到「消滅時效」的相關文章。

(二)訴訟中:法官要求時限

依照訴訟的進度,法官可能定一段時間,要求你補正提出相關資料,或下最後通牒請你提出相關的主張,或請你整理目前為止的訴訟資料或主張,因此命你提出陳報狀、準備書狀、爭點整理狀、綜合辯論意旨狀等書狀。

請務必遵循法官的要求,與時限前提出,否則可能嚴重影響您訴訟上的權益。

(三)上訴:上訴期間

民事訴訟法第440條:「提起上訴,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。」

如果收到判決,對於判決結果不服,最晚最晚必須在你收到判決後20天內,向法院提出上訴狀。逾期提出,法院將直接駁回您的上訴,案件很可能就此確定,沒有其他方式補救,請特別注意!

三、最後一頁記得簽名或蓋章

法律文件,都要記得親自簽名「或」蓋用刻有您姓名的印章,才能生效。不建議蓋指印,而且書狀一出,駟馬難追,簽名或蓋章之前,請再確認書狀內容有無筆誤、證據資料有無夾帶不相干或不利的文件。

實務上常有因為書狀內容筆誤,或證據資料夾帶隊自己不利的文件,導致敗訴的案例,請千萬要注意這最後一步驟。

四、準備份數

書狀及所附的證據文件,除提出於法院者外,應按他造人數,提出繕本或影本。

假設要求對方及其雇主應負連帶賠償責任,則除了準備1份完整的書狀給法院之外,還必須再準備2份書狀給對造2人,並建議自己留存1份書狀,總共4份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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