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Q&A

否認子女之訴:【當你發現你的孩子不是你的孩子!】

目錄

一、婚生子女的規定

民法規定:「稱婚生子女者,謂由婚姻關係受胎而生之子女。」、「妻之受胎,係在婚姻關係存續中者,推定其所生子女為婚生子女。」,結婚後妻子生的小孩就推定是夫妻的婚生子女。依照法律的規定,父母子女之間就會有許多權利、義務需要遵守,例如保護教養、扶養費、連帶賠償責任、遺產繼承…等。

二、提起否認子女之訴是有時效性的哦!

依照民法1063條第3項:「前項否認之訴,夫妻之一方自知悉該子女非為婚生子女,或子女自知悉其非為婚生子女之時起二年內為之。」超過2年的除斥期間,就不能再提起了!

三、生父不能提起否認子女之訴

並且在民國93年,大法官就已經宣告限制生父權利行使的法律規定,並不違憲。(釋字第587號:法律不許親生父對受推定為他人之婚生子女提起否認之訴,係為避免因訴訟而破壞他人婚姻之安定、家庭之和諧及影響子女受教養之權益,與憲法尚無牴觸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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