起訴前就要先向法院聲請「假扣押」,查封債務人的房子、土地、保險、銀行帳戶,避免債務人脫產。如果聲請假扣押沒有通過,起訴時或法院開庭的時候,也要記得聲請「假執行」,知道一審判決結果的時候,就可以趕快聲請假執行,確保可以拿到法院判決的金額。
一、起訴前先向法院聲請假扣押
為了避免在跟債務人打官司的期間,債務人就持續脫產,應該在起訴前就要先向法院聲請「假扣押」,查封債務人的房子、土地、保險、銀行帳戶。
(一)要向哪個法院聲請假扣押?
- 假扣押之聲請,由「本案管轄法院」或「假扣押標的所在地」之地方法院管轄。
- 本案管轄法院,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。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,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。
-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或須經登記之財產權,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或登記地,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。
- 不知道各地區管轄法院怎麼分配,可以參考法院管轄地區分布。
(二)聲請假扣押需要具備什麼要件?
請求權存在:
- 債權人必須對債務人有金錢請求權,或是可以轉換為金錢的請求權。
- 即使是附有條件或期限的請求,也可以聲請假扣押。
假扣押原因存在(保全必要性):
- 必須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的情況。這表示債務人可能有脫產、隱匿財產、逃匿、或財產狀況不明等,導致未來即使取得勝訴判決,也難以實際受償的風險。
- 若債務人應在外國為強制執行,則視為有日後甚難執行之虞。
- 在非交易型的侵權糾紛(例如車禍)中,如果債權人主張因債務人不法侵害身體或健康導致損害,法院可以減輕債權人的釋明責任,綜合考量債權人難以查知債務人財產、債務人拒絕賠償、債務人應負賠償責任可能性高、請求金額相當、債務人現有財產不足等情況後,即使證據薄弱,只要能使法院相信債權人主張大概為真,即可准予提供擔保為條件的假扣押裁定。
(三)要準備那些證據?
聲請假扣押時,應向法院提出證據以「釋明」請求權及其原因,以及假扣押的原因。所謂「釋明」,是指提出證據使法院相信,聲請人主張的事實大概為真,不需達到「證明」的程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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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請求權存在的證據:
- 證明債務人對您負有金錢債務的相關文件。
- 例如:借據、本票、支票、買賣契約、和解契約、診斷證明書、醫療費用收據、車禍事故聯單、鑑定報告、錄音對話紀錄等。
- 這些證據應能初步證明您對債務人有權利請求一定金額的給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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證明假扣押原因存在的證據:
- 證明債務人有脫產、隱匿財產、逃匿、或財產狀況不明等,導致未來強制執行困難的證據。
- 例如:
- 債務人有脫產跡象的證據:例如債務人近期有出售不動產、車輛、變更公司股權等行為的證明。
- 債務人有逃匿或行蹤不明的證據:例如債務人失聯、搬遷不明、電話不通等。
- 債務人財產狀況不明或不足的證據:例如查詢債務人財產清單後發現無財產可供執行,或僅有少量財產,不足以清償債務。
- 債務人明確表示不願賠償或無力賠償的證據。
- 其他足以證明若不立即保全,日後將難以實現債權的具體事證。
(四)假扣押擔保金多少
- 即使請求及假扣押原因已經釋明充分,法院仍可依職權命債權人提供擔保金後才准許假扣押。提供擔保金的目的,是為了保障債務人,避免因假扣押而受到不必要的損害。若假扣押裁定最終被撤銷,債務人可就所受損害向債權人請求賠償。
- 法院在裁定債權人應提供的擔保金時,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平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權益,避免債權人濫用保全程序(如假扣押、假處分)或預先執行(假執行),導致債務人蒙受不當損害時,能有足夠的賠償。擔保金的數額並非固定,而是由法院依職權綜合考量個案情況後酌定。
- 法院通常如何計算各類型案件擔保金:一般原則: 實務上,假扣押的擔保金通常會以債權人請求保全金額的「三分之一」作為參考標準。特殊請求權: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的案件,聲請假扣押,法院命請求人要提出的擔保金,不得高於請求金額的十分之一。法院綜合考量因素: 法院在決定擔保金額時,會審酌多項因素,包括相對人(債務人)可能因假扣押受到的損害、案件的複雜程度、訴訟所需時間、社會經濟狀況,以及聲請人(債權人)就假扣押原因的釋明程度等,綜合考量後酌定一個適當的擔保金額。
(五)接著在30日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「執行」
在您取得假扣押裁定後,務必在30日內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執行,否則裁定可能會被撤銷。若本案尚未繫屬法院,法院也會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,以避免債權人濫用保全程序。
二、起訴時或法官開庭的時候,要記得聲請假執行
(一)假執行是什麼?
假執行是指在民事訴訟中,當法院已就財產上給付作出判決,但該判決尚未確定(即仍可上訴)前,為避免敗訴的債務人利用上訴期間或二審審理期間脫產,導致勝訴的債權人日後無法獲得清償,法律允許勝訴的債權人先行對債務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,以保障債權人的權益。
假執行具有「先執行」或「暫時執行」的意義,其執行效力與確定判決的執行相同,可以請法院進行查封、拍賣或變賣等一切執行行為。
(二)這時候擔保金又是多少
至於法院通常會定多少擔保金,這並沒有一個固定的比例或公式。一般而言,擔保金的數額會考量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,以及假執行可能對被告造成的損害等因素。
實務上,常見的擔保金金額約為請求金額的三分之一左右,但這並非絕對,仍需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。例如,若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未逾新臺幣五十萬元之判決,法院甚至可能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無需原告預供擔保。
這筆擔保金的目的在於保障被告的權益,若最終判決結果逆轉,原告敗訴,則被告可就其因假執行所受的損害,從這筆擔保金中獲得賠償。
此外,被告為免受假執行,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預供擔保,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。被告預供擔保或提存而免為假執行,要在執行標的物被拍定、變賣前為辦理。
(三)向法院聲請的最後期限
假執行的聲請,要在法官開庭辯論終結「之前」提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