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題

Q&A

【配偶外遇訴訟快問快答】

目錄

一、可以提告配偶跟第三者通姦罪嗎?

110年6月16日,
「通姦罪已經除罪化」。
兩情相悅的外遇,
說實在的,
就算是和誘罪,
也很難成立。

二、要求賠償總行吧?

可以。
侵害配偶權或配偶的「身分法益」,
可以請求配偶跟第三者連帶賠償損害。

但法院判賠金額
可能要讓你失望了,
一般有證據(人證、物證)證明:
配偶跟第三者牽手、抱抱、擁吻、
坐大腿卿卿我我,
法院通常判賠20~40萬元。

三、什麼情況判賠金額會超出20~40萬元?

  • (一)抓姦在床(或能證明有性行為)。
  • (二)連小孩都生出來了。
  • (三)受害者是公眾人物。
  • (四)加害者資力雄厚。
  • (五)加害期間、頻率過高。

四、判決會不會公開?

會!
而且姓名不會遮隱,
網路上就能查得到。

五、已經在國外結婚,但在臺灣沒有登記結婚,可不可以提告?

實務上法院認為:
沒有在臺灣結婚登記,
不符合我國法配偶的身分,
有實無名,不能提告。

六、同性婚姻的情況,能不能提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?

可以!
同性婚跟異性婚都可以對
「配偶」及第三者提告。

七、一定要連配偶一起告嗎?

不用!
但如果已經連配偶一起告了,
因為通常是主張配偶跟第三者
必須負連帶賠償責任,
所以要對配偶撤回起訴
或跟配偶和解,
就要小心處理口頭上或
書面上的表示,
不然搞不好連第三者都告不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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