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決定訴訟前你必須知道的事(一):訴訟成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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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訴訟成本包含哪些?

決定告對方之前,當然要評估自己必須付出多少代價,當然我們這邊計算的訴訟成本是指「民事訴訟」的成本。至少要評估以下五大項:

(一)裁判費

繳納給法院的費用。

跟醫院不一樣,醫院可以先治療,再收費。但請求法院審理你的案件,如果沒有先繳費,法院就不會進行審理喔。上訴也是如此,如果沒有在期限內繳交上訴的裁判費,等於是沒有上訴,案件就會因此確定,就沒辦法再針對一審敗訴部分上訴!

(二)律師費

可參考本網站的「收費標準」。

(三)鑑定費用、證人旅費

聲請鑑定的費用,原則是負有舉證責任之一方要先出,通常是起訴的一方先墊付。聲請法院傳喚證人的一方,也必須先墊付證人旅費。

 (四)交通費用

我國的訴訟制度,因為擔心有濫訴的情況(尚未確定原告起訴有無道理),所以原則上是必須到被告的戶籍地法院提起訴訟,不是在自己就近的法院提起訴訟。至於法院的轄區是怎麼分配的?請參考本網站:常見問題/法律程序問題/民事案件/決定訴訟前你必須知道的事(二):法院的轄區,有進一步的說明。

 (五)時間成本

目前不分案件類型的平均訴訟期間,第一審起訴到判決結果出來,至少需1年的時間。如果有任何一方對判決結果不服,提起上訴,到上訴判決結果出來,大約已2年半。越龐雜的案件,所需的時間越久,有送請鑑定的案件,也會延宕法院審理的進度。

二、民事訴訟裁判費如何計算?

(一)第一審裁判費

一般跟錢(財產權)有關的民事案件裁判費,起訴時法院會要求先繳納:約請求金額或財產價值「1%」的裁判費。舉例來說:請求金額或財產價值10萬元,裁判費就應該先繳納1,000元;100萬元,裁判費10,900元;1,000萬元,裁判費10萬元。

(二)上訴第二審、第三審裁判費

如果對一審判決不服,要上訴的人,就必須繳納上訴的裁判費。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,裁判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的「1.5倍」。請求金額或財產價值1,000萬元,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,第二審、第三審的裁判費就是15萬元。

(三)民事裁判費試算小工具

這裡推薦大家司法院提供的「民事裁判費試算小工具」,把你案件的金額(訴訟標的價額)打上去,就能幫你算出第一審裁判費,第二、三審上訴的裁判費。

三、律師費行情為何?

(一)收費方式

律師事務所的收費方式,大約可分為三種方式「以時計費」、「單次出席」、「論件計酬」。可參考本網站的「收費標準」。

另一種比較罕見的收費方式是,以「訴訟標的價額之一定比例」作為酬金之計算方式或數額,或稱「後酬」。

以法律醫生的收費標準為例:

1、以時計費:

按實際工作時數計算費用,依委任事項之不同、急件與否,有不同之收費標準,平均約「6,000元/時」。(須預收一定時數之費用,結算時按工作紀錄表多退少補)

2、單次出席:

單次出席調解、協商、開庭,平均費用約為「12,000元/次」以上,以律師出發至回到事務所時間估算。(不得扣除事先諮詢之費用,且為不包含提出法律意見、書狀之費用)

3、論件計酬:

民事訴訟案件代理的費用,包含:開會討論、攻擊防禦方向研擬、閱覽卷宗、書狀撰寫、調解出席、協助和解、法院出庭、文件代收服務,一個審級最低的收費是6萬元起。

(二)第二審重新收費

如果是採論件計酬的收費方式,原本約定提供的法律服務在第一審判決結果出爐後,就告一段落。如果有上訴的需要,律師就會再提出新的報價,與當事人約定一份新的委任契約,這時候當事人當然也可以選擇把案件交由其他律師處理。

也就是說,所謂的論件計酬是以「程序階段(審級)」來區分,一個程序階段就是一件,並非包含同一個案件的所有程序階段。這是當事人很常見的誤會。

四、律師費可不可以跟對造求償?

(一)原則

原則上支出律師費用的金錢損失,沒辦法在法院跟對造索賠,因為欠缺法律上的依據(法律並沒有規定請律師的費用可以列為損害賠償的一部分)。

(二)例外:第三審律師費用

法律有規定的只有第三審律師費用,可以向對造求償。

民事訴訟法規定,第466-1條:「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,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。」、第466-3條:「第三審律師之酬金,為訴訟費用之一部。」。法院會在判決的第一頁,記載經過審理後,按照敗訴的一方敗訴的比例(例如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100萬元的訴訟,判賠80萬元,被告就要負擔80%的訴訟費用),負擔最後結算的訴訟費用。

訴訟費用就包含:裁判費、第三審律師費、鑑定費、證人旅費等。

五、退還裁判費

民事訴訟法有規定,當事人調解成立、和解成立、撤回訴訟,可以在「3個月內」向法院聲請退還「該審級」所繳裁判費的三分之二。

這是許多當事人,甚至是律師都會忽略的權利喔!向法院聲請的例稿請參考:免費資源/書狀範例/民事案件/聲請退還裁判費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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