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
「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、家屬,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。」刑事訴訟法第27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、家屬,都可以獨立幫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請律師。
二、「講一講就讓你走,不用請律師」,這絕對是話術!
家人被逮捕後,偵查隊警員如果說:「不用!不用!當事人跟我們說他沒有要請律師。」
律師通常只要說明是受當事人的家屬委任,就不會被刁難。
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被拘提之後,不是警察問一問(警詢)就會放你走,至少會送到檢察官那邊再重複確認一次筆錄內容(複訊),檢察官如果不是「無保請回」或給「交保」,那可能就會馬上向法院聲請羈押了。「講一講就讓你走,不用請律師」,這絕對是話術!沒搞好就要先去看守所蹲了。